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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進入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一律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而且,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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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應予以限制的情況: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這種情況指的是游藝娛樂場所中的電子游戲設備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而不是指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進入游藝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可以進入,只是未成年人平時只能玩其他項目,不能玩電子游戲項目,只有法定節假日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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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短評
未成年人進KTV,限入比禁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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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春節,有媒體提醒,休閑娛樂場所逐漸回暖,一些家長想帶孩子去KTV唱歌,然而家長和孩子尚不知,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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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此條被認為是禁止未成年人進入KTV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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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龐濤認為,雖然一些家長對未成年人禁入KTV等娛樂場所的規定不甚了解,對帶孩子去KTV唱歌也不以為然,但是這類場所內通常比較昏暗,里面有形形色色的人,常有抽煙喝酒等情景,孩子們會耳濡目染,這樣的環境和氛圍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確實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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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引發輿論熱議,而反觀網絡上的一些觀點,也不乏可理解的地方。事實上,如果有過年跟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起去KTV的經歷,就會知道,這種家庭聚會性質的唱歌十分正規。那個場景,大概是上至60歲退休的叔伯、下至沒上幼兒園的孩子,60歲的陪著6歲的一起唱兒歌,其他人一邊打拍子一邊鼓掌。帶孩子去KTV,所有人的想法就是過年熱鬧一下,而KTV正是營業性的唱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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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隨著保護未成年人等各方面工作的開展,現在絕大多數的KTV都很正規,并非影視劇里描繪的那樣,也并非上世紀的那種迪廳。認為KTV很“亂”大概源自市場化后,各類娛樂場所出現的灰色事件,這使得KTV自帶了某種刻板印象。與之類似的還有滑冰場、桌球室。而現在,滑冰和打桌球都變成了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對KTV也應該如此,它就是一個付費唱歌的場所,限入而非禁入也許更加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如果有不正規的KTV,就該依法打擊,安全良好的唱歌環境不僅成年人需要,未成年人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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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等要求。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原則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但卻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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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沒有規定KTV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而是“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才禁止。因此,KTV得有與酒吧、網吧同等或近似的不適宜性才符合法條的禁止之列。而KTV是否具有這種等價性,即唱歌、喝酒、網游對未成年人具有同等負面影響,或許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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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很難說,正規經營的KTV是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監護人的帶領,進入KTV唱歌本質上就是日常生活休閑娛樂的一種方式。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利做與年齡相符的民事行為,一位未滿18歲的大學生,過年和同學去KTV唱歌,顯然不應該屬于未成年人保護法調整之列。所以,是否經監護人同意、年齡和行為之間是否匹配,才切中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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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各項規定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做了各項精細設置,在落實的時候尤其應注意與現實接軌,對法律作出最符合其立法本意的解釋,在保護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會化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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