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晚,陸豐碣石一路邊小販賣煙花被執法隊查處,并沒收其攤上的煙花。
![]()
![]()
有市民就覺得奇怪,前些日子不是說征集市民意見從禁止燃放改成限制了嗎?
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經營、儲存行為
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以下這些要了解
↓↓↓
非法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許可從事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逃避了國家稅收,未經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或未辦理購、銷等手續而直接進入市場,在經營成本上較為低廉,對正規合法煙花爆竹勢必構成威脅,極容易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質量沒有保證。非法購銷的煙花爆竹缺乏嚴格的管理,質量無法得到保證。
儲存煙花爆竹窩點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廢棄廠房內,周圍環境、人員等較為復雜。若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狹小空間里,就好比是放著一顆隨時都會爆炸的 “定時炸彈”,具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周邊的居民構成極大的威脅。一旦遇到火星的話,將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
1.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2.零售點附近要設置清晰、醒目的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嚴禁煙花爆竹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
3.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極易引發事故,造成群死群傷,可構成刑事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及其線索,要主動向公安、應急管理(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舉報。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可獲得政府獎勵。
4.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
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法生產、銷售、儲存以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為原料的煙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線等),其中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的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提高法律意識,增強安全意識,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嚴格遵紀守法,不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2、絕對不能出租倉庫、廠房或房屋給他人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3、發現身邊出現涉及煙花爆竹非法違法行為,第一時間撥打舉報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