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未戴頭盔+酒駕+無證+假牌,“全能選手”被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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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戴安全頭盔?
無證駕駛?
膽子真是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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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凌晨,汕尾交警市區大隊在市區通港路與通航路交界處路口開展“涉摩電涉酒”交通違法專項整治行動。
行動中,一名未戴安全頭盔男子駕駛車牌號為粵N2***5普通二輪摩托車通過執勤點,執勤民警立即示意該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在檢查過程中,駕駛人老是岔開話題,始終拿不出駕駛證,并且身體上散發著淡淡的酒味,民警立即依法依規對駕駛人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
經現場核查,駕駛人身份為周某財(男,37歲,身份證號370784******1010,山東省濰坊市安丘人),存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無證駕駛、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酒后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在現場取證過程中,周某財企圖逃跑,民警立即將其帶往醫院強制抽血,最終鑒定周某財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5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周某財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和駕駛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市區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對周某財處罰款八千兩百元,并處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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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交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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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交通參與者
不要抱著僥幸心理違法駕車上路
你的一次僥幸心理
可能就是下一刻不幸的“導火線”
“安全”才是離家最近的路!
為了自己和他人
請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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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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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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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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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 ?(二十九)摩托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或者乘坐人員未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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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尾交警市區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