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交警執法權威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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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簡 介
3月23日晚,汕尾交警市區大隊根據工作部署,組織警力在城區多個路口設卡執勤,重點對酒駕、涉牌涉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整治。期間,工業大道與和順路交界處執勤點的民警示意一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駕駛紅色無牌兩輪摩托車的男子停車接受檢查,該摩托車駕駛人不僅未停車配合,反而突然掉頭逆行加速沖卡,過程中將一名執勤輔警撞倒在地,隨后駕車逃離現場。目前受傷輔警正在市人民醫院治療中。
法 律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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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后,汕尾市公安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交警支隊聯合市局有關部門、城區分局立即開展偵查,排查鎖定并抓獲了違法人員周某檀(男,現年19歲,汕尾城區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第95條、第27條之規定,市區交警大隊對周某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佩戴頭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400元,并處行政拘留15天。目前,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已對周某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立案,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 條 鏈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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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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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 ?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 ? ?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 ?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 ? ?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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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60號》司法解釋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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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 尾 交 警 提 醒
執法權威不容挑釁,這些強行沖卡、暴力抗法行為最終的結果往往以違法者接受更加嚴厲的處罰收場!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既要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也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維護社會秩序。切莫因為一時沖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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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