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一男子沒有經營精神藥品資格,卻多次向他人販賣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7月2日至26日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利用手機作為販賣毒品聯系工具,先后在市區不同地點,分別販賣含有可待因成分,俗稱“青檸”的止咳水給蘇某甲和鐘某某各3次,共得款人民幣900元。同月27日晚上,被告人蘇某某在市區漁村中路被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無視國法,非法多次販賣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蘇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未經批準販賣止咳水將受法律嚴懲
我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2015年4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公告,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換言之,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屬于毒品范疇,須在正規醫院持醫生處方才可購買,通過其他途徑銷售此類止咳水的行為均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提起毒品,大部分人可能都會聯想到冰毒、海洛因、大麻等,而處方藥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俗稱止咳水)是一種新型致癮藥物,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可以緩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癥狀,但由于該藥中含有可待因(罌粟的成分)、麻黃堿(冰毒原材料)等成分,大量服用可刺激呼吸中樞神經從而產生快感和幻覺,使人逐漸上癮,對人體器官和腦神經系統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過量服食者人格墮落、神志失常,情況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上癮后往往要轉吸海洛因等烈性毒品才能滿足毒癮。
法官指出,近年來,城區毒品案件中屢屢出現止咳水的身影,有小賣店店主為牟取暴利鋌而走險,也有“癮君子”為籌毒資以販養吸,更有未成年人參與買賣止咳水。亟須引起社會關注的是,這些致癮止咳水的消費群體大部分是在校學生或者無業青年,由于對服食止咳水的危害性沒有足夠的認識,青少年人濫用止咳水的現象日益嚴重。法官提醒,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隨意販賣止咳水的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廣大青少年朋友應充分認識到止咳水一旦濫用上癮,其危害性并不亞于傳統毒品,切勿受好奇心驅使或者為尋求一時刺激而陷入毒品的泥淖。
汕尾日報記者?鄧幗梅
通訊員?郭漢強?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