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在農歷正月初一這天發出最高指令——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廣東省委省政府于1月23日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汕尾市委市政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政治任務,采取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用科學、嚴謹的工作,落細落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但還有極少數群眾存在僥幸心理:不主動報告行程,隱瞞癥狀,拒不配合防控部門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這種行為不僅會受到社會的道德譴責,更嚴重的是涉嫌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汕尾普法”在這里鄭重提示: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拒不配合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