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
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的通告
汕市區府通〔2018〕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強化我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鞏固創文創衛成果,嚴防火災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現將禁止生產、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在全區范圍內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和孔明燈(許愿燈)。
二、全區行政區域內設禁燃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禁燃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
禁燃區范圍主要包括:
(一)鳳山、香洲、新港3個街道所轄市區范圍內,即東至東涌村委轄區、西至梧桐村委轄區、南至海濱大道、北至荷包嶺一帶。
(二)東涌鎮碧桂園社區、東涌村委、品清村委、新地村委轄區范圍內。
三、紅草鎮、捷勝鎮、馬宮街道和東涌鎮其他需要禁燃的范圍,由所在鎮(街道)確定。
四、重大節日、重大慶典活動中,需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許愿燈)的,主辦單位應向當地公安等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追究責任。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