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發布”公眾號,深圳新興領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明確規定列入產業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其中,無人駕駛可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在車輛準入方面,《條例》要求,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深圳市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同時,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能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的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未列入相關產品目錄的,不得在深圳市銷售、登記。《條例》還將智能網聯汽車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為避免對當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響,消除社會各界的擔憂,《條例》作了一系列規定。
首先,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的安全提示規則,要求汽車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開啟指示燈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其次,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同時,強化售后服務責任,要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健全產品售后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
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方面,《條例》規定,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為加強數據保護,《條例》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并將存儲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國境內。未經批準,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數據信息。禁止利用智能網聯汽車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與本車輛行駛和交通安全無關的信息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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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