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弟弟藏匿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哥哥和嫂子竟將25公斤黃金扔進河道……7月28日,上海檢察機關對6起洗錢案提起公訴,涉案總金額折合人民幣1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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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丟棄的部分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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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上海檢察機關近期在辦理一起特大合同詐騙案的過程中,發現2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并以此為線索查出6起洗錢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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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6起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受理后,檢察機關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孫偉、陳杰、王佳、諸英、夏菲、季賢6名被告人明知是受賄犯罪所得,通過轉移隱匿財物、虛構交易、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資金轉移等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應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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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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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顯示,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孫偉明知其弟孫強系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為掩飾隱瞞相關財物的來源和性質,根據孫強的指使,將孫強收受他人的現金人民幣600萬元及黃金25公斤轉移至其浙江省寧波市住處藏匿。后上述600萬元現金由孫強陸續從孫偉處提取,25公斤黃金于2019年8月孫強案發后被孫偉及其妻陳杰按孫強指使,丟棄于住處附近河道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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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至11月,孫偉根據孫強指使,伙同陳杰注冊成立貿易公司,通過虛構交易,將孫強收受的115.58萬余元賄賂款掩飾為正常的貿易利潤。至案發前,孫偉共計收取孫強給予的好處費63萬元和美元2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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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所“洗”之錢僅限于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七類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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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上游犯罪均是社會危害大、涉案金額大的嚴重刑事犯罪,而洗錢犯罪“為虎作倀”,為這些上游犯罪提供支持,不僅危害國家經濟健康發展和金融安全,還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機關對犯罪活動的查處,助長犯罪、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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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控制和遏制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上海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上游犯罪形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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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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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從辦案檢察官處了解到,6起案件中,被告人與其幫助洗錢的對象均為親屬或朋友關系,或礙于情面,或被親情和金錢所蒙蔽,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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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洗錢”其實離我們生活并不遙遠,或許只是幫朋友“開個戶”或是“走個賬”,就可能惹上牢獄之災。因此,當有親戚朋友提出借銀行賬戶“走一下帳”時,一定要問清錢的真實來源以及錢的去向,在對方以“好處費”利誘時,切勿為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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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小課堂:
什么是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環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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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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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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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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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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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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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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