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豐公安緊緊圍繞“1+N”“鷹擊”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深入推進社會面治安巡防管控“四個一”體系建設,聚焦民生小案,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侵財型犯罪持續亮劍,以高效的打擊效能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近日,海豐公安陶河派出所快速破獲一起電線失竊案,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2023年6月1日,海豐公安陶河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其存放在陶河鎮雅卿村委寨內村倉庫內的廢舊銅芯電線(價值1萬多元)被盜。
接報后,陶河派出所落實“打早打小、快偵快破”工作機制,聯合縣局刑偵大隊展開偵查研判,快速鎖定嫌疑人身份。6月3日,該所精準出擊,在城區公安新港派出所的協助下,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葉某鴻(男,23歲,紅海灣人)、鄧某建(男,25歲,城區人),繳獲作案車輛小汽車一部。![]()
經審訊,葉某鴻、鄧某建二人供述了其于5月29日凌晨在陶河鎮雅卿村委寨內村,通過鋸破窗戶防盜網,兩次進入倉庫內盜竊廢舊銅芯電線的犯罪事實。經擴線偵查,6月4日,在汕尾市城區抓獲涉嫌銷贓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男,32歲,陸豐市人),現場繳獲部分被盜銅芯電線。![]()
目前,以上3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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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