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公安部網安局部署開展為期100天的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近期,汕尾網安部門縝密偵查、果斷出擊,破獲一宗“刷量控評”的“網絡水軍”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現場繳獲公民身份信息6000余條,手機卡200余張,手機50余部。
2023年初,范某(男,35歲,廣東汕尾人)收購大量淘寶號,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對淘寶賬號進行認證綁定,并通過破壞性程序技術手段破解淘寶等大型電商平臺數據接口,對商品評論點贊、引流等違法行為。
2023年5月10日,汕尾公安機關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對汕尾市城區某小區居民樓進行突擊檢查,行動中抓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范某,現場繳獲公民身份信息6000余條,手機卡200余張,手機50余部。目前,汕尾公安機關已對范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源頭及黑客工具開發深挖擴線還在進行中。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網安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網民:網絡生態的健康發展需要每個網民努力,網安部門將繼續深挖各類“網絡水軍”線索,持續嚴厲打擊,維護網絡空間清朗。?—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