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春制造毒品案
關鍵詞:制造毒品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被告人蔡某春伙同他人在陸豐市自家荷蘭豆園內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同月11日,公安機關發現該制毒窩點,現場查獲紅色塑料盆疑似冰毒液體3盆,重計75千克;白色塑料盆伴有疑似結晶冰毒液體4盆,重計63.5千克;濾出疑似結晶冰毒2.291千克及制毒工具等一批。經鑒定,查獲的液體和結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蔡某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汕尾中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蔡某春提供制毒場地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鑒于現有證據無法全面認定被告人蔡某春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從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則出發認定其為從犯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蔡某春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制造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本案系“雷霆掃毒”汕尾行動后偵破的一宗毒品犯罪,在案發現場查獲結晶冰毒2.291千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液體138.5千克,數量大,該判決體現了突出打擊力度、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
林某強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販賣毒品
基本案情:?2022年7月、8月,被告人林某強先后在其住所、某商店內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給吸毒人員陳某某、施某某共三次,共計重20克,共得款人民幣11000元。后林某強于2022年8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林某強曾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2021年12月1日刑滿釋放。
裁判結果:城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林某強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評析: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毒品犯罪的情形。本案被告人林某強曾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且屬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劉某青容留他人吸毒案
關鍵詞: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2022年4至5月,被告人劉某青利用手機作為聯系工具,先后在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員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3次。后被告人劉某青于2022年5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城區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并依法判決由扣押機關對繳獲的吸毒工具予以銷毀。
法官評析:吸毒人員吸食毒品后極易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之所以被規定為犯罪予以打擊,就是因為該行為使吸毒人員在歧途上越走越遠并最終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禁毒斗爭不僅要從制毒源頭嚴厲打擊,也要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環節進行有效遏制,構建全鏈條打擊網。本案被告人劉某青在其出租屋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應予懲處。
楊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販賣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某吸毒成癮,為籌毒資,于2022年2月至4月26日間,以每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價值人民幣3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價格,在陸豐市南塘鎮、碣石鎮等地,多次將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販賣給張某某、溫某某、曾某某,獲贓款人民幣1030元,共計1.5克。
裁判結果:陸豐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判決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并追繳違法所得。經上訴后,汕尾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販賣毒品多次或者向多人販賣毒品,均屬于販賣毒品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被告人既是多次販賣毒品,又是向多人販賣毒品,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法院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能,為打贏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貢獻司法力量。
來源: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