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5211977*******,漢族,大專文化,廣東省海豐縣**鎮**珠寶行老板,戶籍地:廣東省海豐縣**鎮**路**號,居住地: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鎮**路**號。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廣州白云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刑事拘留,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11月18日被廣州白云機場海關緝私分局逮捕。2023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 ? ? ?本案由廣州白云機場海關緝私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于2021年12月31日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3年1月18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粵刑轄89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該案移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3月9日將該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 ? ? ?經依法審查查明:
? ? ? 被告人王某某在汕尾市海豐縣**鎮開設**珠寶行,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從香港供貨商訂購寶石原料后,以每公斤3-12元不等的包稅費委托同案人鐘某某、吳某某(均在逃)進口共計8批:其中有4批寶石原料由.鐘某某、吳某某通過黃某某(另案處理)從云浮口岸以低報價格方式走私入境,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521636.63元;另有4批寶石原料由鐘某某、吳某某通過王少悅(另案處理)利用來料加工手冊走私入境,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60273.7元。以上8批貨物合計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681910.33元。
? ? ? ?2022年1月18日、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別將偷逃稅款人民幣521636.63元、160273. 7元,補繳至廣州白云機場海關緝私分局。
? ? ?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 ? ?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
? ? ?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 ?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貿易管制制度和海關監管秩序,故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委托他人以低報價格方式以及以謊報貿易性質等方式走私進口寶石原料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此致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培燦
檢察官助理何宗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拾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4.有關涉案款物情況請依法判決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