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值春季火災高發期,尤其是春耕、清明節臨近,焚燒秸稈、祭祀掃墓用火等極易引發火災,為堅決預防和遏制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森林寶貴資源,陸豐市公安局進一步強化春季防火宣傳,加強火災隱患排查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查處打擊力度。近日,陸豐公安查處1起野外違規用火案件,抓獲違法人員1名。



3月21日,陸豐市公安局上英派出所聯合上英鎮政府開展清明防滅火巡查工作期間,發現轄區內一村荒地發生火情。經查實,村民莊某雄(男,54歲,上英鎮人)在掃墓期間違規用火引起。目前,違法行為人莊某雄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清明臨近,請廣大群眾遵守消防安全和火災防控規定,不攜帶火源火種、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在祭掃過程中不使用明火、不吸煙、不燃香點燭、不焚燒紙錢,嚴防火災事故,陸豐公安將持續強化野外違規用火巡查管控力度,對違反森林防火規定,引發森林火災的,將依法予以懲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
是森林防火的關鍵時期
陸豐公安提醒大家
務必做到森林防火“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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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