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期屆滿繼續使用特許經營資源,陸豐某公司被判侵權
加盟期屆滿后,陸豐某公司繼續使用重慶某公司“秦某”商標。近期,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判定陸豐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陸豐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向重慶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2000元。重慶某公司通過注冊取得“秦某”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為第43類,包括備辦宴席、餐廳、餐館、提供營地設施、養老院、自助餐館等。2016年10月6日,陸豐某公司與重慶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雙方約定重慶某公司同意陸豐某公司經營“秦某”火鍋加盟店,陸豐某公司可以使用重慶某公司字號、服務標志及招牌,陸豐某公司按約支付了加盟費。2023年2月28日,合同期限屆滿后,陸豐某公司仍以重慶某公司加盟店的形式對外經營,并仍在公司字號、店鋪招牌、內部裝潢上使用“秦某”標識。2023年7月6日,重慶某公司取證后,對陸豐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某公司系“秦某”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在有效期內,權利依法應受保護。加盟合同到期后,陸豐某公司未經重慶某公司許可,仍繼續在同類服務上使用“秦某”商標;同時,陸豐某公司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明知或應當知道重慶某公司已經注冊使用“秦某”商標并在相關行業和消費群體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秦某”商標相同的字號,其明顯具有攀附“秦某”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與重慶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陸豐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陸豐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向重慶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2000元。法官表示,本案中,《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屆滿后,雙方當事人未繼續簽訂加盟合同,經營者在未取得品牌方許可的情況下,仍繼續在企業名稱、店鋪門頭、店內使用與品牌方相同的餐飲業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犯了品牌方的商標注冊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如想繼續使用品牌方的商標等特許經營資源的,應當及時續約并交納許可費,以此延長授權使用的期限;如不想續約,經營者應當在加盟期屆滿前做好去除商標標識等特許經營資源的準備。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者需要去除的商標標識不限于店鋪招牌,也包括店內裝潢、產品包裝、展示柜、宣傳冊等所使用的特許經營資源,否則也同樣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