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東莞市監委原委員王居樂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王居樂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意識淡漠,私自攜帶違禁書刊入境;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亦官亦商,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紀法底線失守,違規干預執紀執法活動;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居樂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居樂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