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悅物業違反勞動法對員工遲到六次進行不合理懲戒!扣除員工360元!
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勞動關系具有鮮明的人身依附性與從屬性,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進行懲戒,但該懲戒應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明顯擴大勞動者違紀結果、加重勞動者違紀責任的不合理規定,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的依據。
依公平原則,確定了按勞動者日工資標準扣發相應缺勤時間工資的處罰機制,既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規范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有利于督促用人單位遵循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規章制度,構建良好和諧的用工關系。
我要求公司整改這個不合理懲戒員工的行為!按國家勞動法規定依法執行對于員工遲到行為進行合法和合理的原則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