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號:(2023)粵1581執恢39號
懸賞執行金額:200萬元及利息。
懸賞比例: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5%(最低2000元)。
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洪*程,男,1985年02月05日出生,漢族,住陸豐市碣北鎮新布大村XX號,公民身份號碼44152219850205xxxx。
接受財產舉報并進行懸賞獎勵的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30日至2025年7月29日(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
舉報電話:余法官;林書記員 0660-8997005、19806608853
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五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實行懸賞執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
本院受理社會公眾對上述被執行人的財產舉報,對提供明確財產線索并實際執行到位的,按用于清償懸賞執行案件的債務及訴訟費用的金額乘以懸賞比例給予懸賞獎勵,但不得超過最高懸賞金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2.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3.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財產線索的;4.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5.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財產信息舉報的;6.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7.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的;8.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9.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10.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