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7時許,海豐公安城東派出所接到預警信息: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在逃人員黃某濱(男,城東鎮人)于轄區內城東醫院大門出現。

接預警后,該所立即啟動快速反應機制,指令“1,3,5”防控圈執勤民輔警迅速到場處置,通過調取周邊監控視頻發現黃某濱已離開醫院,經了解該員還會到醫院做后續治療。

警方普法

1、什么是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職務侵占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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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職務侵占案件特點?

①犯罪人員任職關鍵崗位,存在“身兼多職”現象。
②企業內部多個員工共同作案,犯罪行為不易被及時發現。
③被害企業管理制度不健全,給了犯罪人員可乘之機。
4、如何防范職務侵占?

①完善企業制度。緊緊圍繞財務管理、貨物流轉、合同簽訂等重要環節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規范申領、使用及報銷流程,嚴格審核、把關,定期清理賬目,加強監督檢查。
②加強用工管理。嚴把用人關,特別是經手財務、采購等關鍵崗位的員工,在用工、招工上,注重“德才”兼備。
③規范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崗前法律、職業道德培訓,培養其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經常性地對員工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和法制觀等方面的教育,全面加強員工隊伍建設。
④加強風險防控。察覺到職務侵占的苗頭后,企業內部應當立即啟動自查,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警方快速固定相關證據,防止企業經濟損失再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