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深汕特別合作區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現將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下稱本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別合作區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建設,規劃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征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
二、征收范圍
擬征收范圍涉及赤石鎮碗窯村大水口經濟合作社、赤石鎮大安村三角坑經濟合作社、赤石鎮赤石村福田經濟合作社所屬土地,具體位置詳見擬征收范圍圖。
三、征收土地面積
擬征收土地面積1.0871公頃,其中農用地1.0808公頃(耕地0.0435公頃、園地0.4037公頃、林地0.3522公頃、草地0.2599公頃、其他農用地0.0215公頃)、未利用地0.0063公頃。
四、征收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片綜合地價102萬元/公頃的標準執行,不區分地類。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含住宅房屋)補償費標準: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汕辦函〔2020〕29號)、《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黨政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深汕辦〔2021〕31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予以補償。
五、安置途徑與社會保障
(一)留用地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深汕辦〔2021〕15號)執行。
(二)社保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執行。征地社保費用按深汕特別合作區區片綜合地價的26%計提,計提資金總額為28.8299萬元。征地社保費用分配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執行。
六、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公布后,財物狀況無合法理由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后的財物不予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安置。
(二)上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有效文件到所屬鎮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請于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及聽證要求,相關材料請送至鵝埠鎮創富路文貞樓1棟2樓222辦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視作無意見,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