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范圍的;(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九)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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