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下稱《辦法》)
《辦法》提到,納入《藥品目錄》的醫療機構制劑,參保人在其生產醫療機構使用,或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調劑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治療脫發、減肥、美容等藥品不納入醫保目錄。《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暫定有效期為3年。
醫療機構制劑在生產
調劑醫療機構可醫保支付
為保障廣東省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定《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共有6章31條。第一章是總則,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管理、部門責任等6條內容。
《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有五大亮點:
一是遵循國家醫保局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原則;
二是進一步明確國家與省級醫保部門的相關權限。由省醫保行政部門負責根據國家部署調整《藥品目錄》,各地級以上市醫保部門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調整醫保用藥限定支付范圍;
三是完善四大醫保用藥管理機制,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機制。國家醫保局授權省醫保行政部門調整的民族藥、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由省醫保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進行調整。完善醫保藥品準入與支付標準銜接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藥品目錄》準入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機制。完善醫保藥品支付的機制。明確醫保基金支付的條件和醫保藥品目錄內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等納入乙類藥品管理,確定中藥飲片甲乙分類;
四是加強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用藥管理力度。提高醫保用藥管理能力,逐步建立省醫保藥品目錄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配備聯動機制,將醫保藥品備藥率、非醫保藥品使用率等指標納入省定點醫療機構醫藥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建立省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進、銷、存”全流程記錄和管理制度,確保醫保用藥安全合理;
五是持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辦法》明確:納入《藥品目錄》的醫療機構制劑,參保人在其生產醫療機構使用,或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調劑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治療脫發、減肥、美容等
藥品不納入醫保目錄
《辦法》指出,《廣東醫保藥品目錄》由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制劑六部分組成。為維護臨床用藥安全和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限定醫保支付條件的,從其規定。
《辦法》提到,以下藥品不納入《廣東醫保藥品目錄》,具體包括: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民族藥、醫療機構制“乙類藥品”
先自付再醫保支付
《辦法》指出,《廣東醫保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協議期內國家談判藥品納入“乙類藥品”管理。
廣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確定中藥飲片甲乙分類,《廣東醫保藥品目錄》的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參保人不先行自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并報廣東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來源|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