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24年汕尾市農業綜合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有效維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護農保障作用,我局從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推薦案件中遴選整理了4個農業執法典型案例,現公開發布。
汕尾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11月20日
案例一 陳某某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案
2024年1月5日,陸豐市農業農村局接到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送,反映無錫市梁溪區A水果店涉嫌銷售不合格荔枝。涉案荔枝是梁溪區某農產品經營部從廣東省陸豐市銅鑼湖農場西嶺村陳某某處采購,2023年7月,梁溪區某農產品經營部將其中10箱荔枝銷售給梁溪區A水果店。2023年7月6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A水果店銷售的荔枝進行抽檢,并出具《檢驗報告》(No.23F0707084),涉案荔枝被檢出“吡唑醚菌酯、除蟲脲、氰霜唑”殘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吡唑醚菌酯含量為0.16mg/kg,高于≤0.1mg/kg;除蟲脲含量為0.88mg/kg,高于≤0.5mg/kg;氰霜唑含量為0.034mg/kg,高于≤0.02mg/kg”的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72.5元;
2.處罰款1500元。
上述罰沒款共1972.5元。
案例二 ?陸豐市某供銷社店下農資一門市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案
2024年10月18日陸豐市農業農村局接到汕尾市農業農村局轉發省農業農村廳《關于2024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的通報》,通報陸豐市某供銷社店下一門市的肥料產品“復合微生物菌劑”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肥料產品所檢項目中有效活菌數為7.60×10-5億/g,pH為8.9,不符合GB 20287-2006《農用微生物菌劑》的要求。
2024年10月21日,陸豐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陸豐市某供銷社店下一門市進行檢查。經查,該門市共購進“復合微生物菌劑(產品批次:2023-02-26)”60袋,進貨價格110元/袋,銷售價格120元/袋,銷售數量36袋。涉案貨值總金額為7200元,違法所得為4320元。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焙汀稄V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責令陸豐市某供銷社店下一門市立即停止銷售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肥料產品,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4320元;
3.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8640元。
上述罰沒款共12960元。
案例三 ?莫某某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質量標準的番薯案
2023年9月22日,城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執法人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取捷勝鎮東坑村農戶莫某某生產并上市銷售的番薯樣品1批,共3公斤。經檢測,該批次番薯所檢項目“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莫某某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的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對莫某某處罰款1132元。
案例四 ?陳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
2023年11月6日海豐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聯合城東鎮執法大隊人員前往城東鎮大嶂村委平嶺村內一廢棄養殖場檢查,發現養殖場左側豬欄存放生豬共19頭,均有佩戴生豬耳標,經現場詢問當事人,當事人稱該19頭生豬是從惠來運來存放在此地準備飼養一段時間再賣到屠宰場。2023年11月7日,海豐縣農業農村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該19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執法人員將上述查獲的19頭生豬委托城東鎮農業農村辦公室官方獸醫進行瘦肉精抽檢,海豐肉聯食品有限公司進行非洲豬瘟PCR檢測,檢測結果呈陰性,未見異常情況。2023年11月6日,當事人委托海豐縣肉聯食品有限公司對補檢合格的19頭生豬進行收購,總收購金額為44587.5元。這19頭生豬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事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行為,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30%罰款(44587.5×30%=13376.3元),即罰款13376.3元。
▍圖文來源:汕尾市農業農村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