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涉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陸豐某種畜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陸豐某種畜公司與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簽訂《豬場租賃合同》,約定將陸豐某種畜公司所有的豬場出租給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養殖生豬,并約定租賃期限及租金。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設立了汕尾某農業公司作為租賃豬場經營主體。后因汕尾某農業公司、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陸豐某種畜公司向陸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立案后,陸豐某種畜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兩農業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及豬場內生豬(活豬)進行查封。
案件結果
經調查發現,汕尾某農業公司主要從事母豬繁育、生豬養殖和銷售,年出欄商品豬30000多頭。至糾紛發生時,汕尾某農業公司有生豬9609頭,其中部分商品豬未達到出欄標準,此時出售將會對被申請人造成較大損失。考慮到雙方矛盾及案涉生豬的特殊性,陸豐市人民法院決定采取“活查封”的方式進行保全,即由汕尾某農業公司、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繼續養殖、經營、銷售,生豬銷售所得款項匯入指定的銀行賬戶,用于歸還所欠款項。查封措施執行后,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和解,陸豐某種畜公司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巧用“活封”解“死扣”,矛盾化解糾紛除。本案汕尾某農業公司、汕尾某生態農業公司系經營生豬養殖的中小微企業,考慮到“活豬”的特殊性,陸豐市人民法院靈活采用“活查封”措施,既有效保障了申請人的保全利益,又釋放查封財產的使用價值,保障了案涉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最大程度降低訴中查封措施對中小微企業的不利影響,堅決避免“辦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
來源:南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