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加強重大節日、重大慶典期間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活躍節日氣氛,豐富群眾文化生活,結合市城區實際,現將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建成區內,非建成區內的藍色海灣人工沙灘、保利金町灣沙灘和汕尾市沙灘公園(霞洋白沙灘)(具體范圍見附圖,紅線范圍內為禁燃區)。
二、市城區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下簡稱“可燃區”):非建成區內除藍色海灣人工沙灘、保利金町灣沙灘和汕尾市沙灘公園(霞洋白沙灘)以外區域(具體范圍見附圖,紅線范圍外為可燃區),可燃放時間為8時-24時,其余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為更好地滿足廣大市民在元旦、除夕、春節、元宵、中秋、國慶等節假日燃放煙花爆竹的意愿,經安全評估,決定在本區劃定2處可限時集中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1.品清湖南岸碧帶煙花廣場;2.汕尾市沙灘公園(霞洋白沙灘)。限時燃放時間:元旦、除夕、春節、元宵、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期間的15時-23時。其余禁燃區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可限時集中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如有更改,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將另發公告進行補充調整)。
四、“可燃區”將進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分片區規劃,具體經營布點待另行發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區范圍內未經許可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在城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規劃出臺之前的過渡期,為滿足廣大市民燃放煙花爆竹的意愿和安全考慮,將在節假日期間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臨時零售點包含可限時集中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內的2個),原則上全區一共不超過5個臨時銷售點。
五、可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種類:可燃放、銷售C級、D級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嚴禁燃放、銷售A級、B級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級別以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的規定為準。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區范圍內非法銷售、燃放孔明燈(許愿燈)。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全區范圍內銷售、燃放摔炮、擦炮、拉炮、禮花彈等非法、超標煙花爆竹產品以及其他未標明“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品種。
八、單位和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從具有零售許可的經營點購買,燃放時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林地、公共綠地、地下管網、重要設施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構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等單位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得在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不得在山林等重點防火區燃放煙花爆竹;
(七)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八)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非專業燃放單位和人員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看護。
九、當有關部門發布啟動污染天氣三級應對期間,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十、臨時組織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由主辦方應當依法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核發證后,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和規模實施燃放。
十一、各鎮(街道)和區有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嚴格執法,堅決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許愿燈)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或因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許愿燈)造成火災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各鎮(街道)和區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城管等有關部門將依法對肇事人進行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舉報(舉報電話:110)。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