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朱某通過某電商平臺與某公司進行交易,訂購一輛三輪摩托車并支付了貨款等費用總計7553.74元。該公司與朱某達成買賣時稱其可以提供該三輪車的合格證等上牌資料。朱某收到案涉三輪車后前往車管所辦理注冊登記時,經驗車發現案涉車輛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且存在違規,該公司提供的上牌資料均系偽造。朱某遂與該公司協商退貨事宜。該公司稱只負責提供資料,并不保證能夠登記注冊。朱某認為該公司明知其銷售車輛不滿足登記注冊的條件,屬于知假賣假,故將該公司訴至陸河縣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承擔退一賠三的退賠責任及因履行該買賣合同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

陸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公司未按照約定提供可上牌的三輪摩托車,使用查驗不合格的機動車欺騙消費者,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關于其他費用,由于被告公司發貨不符合約定,構成違約,退貨退款的直接損失費用應由被告公司承擔。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與違約行為,判決被告公司退還原告朱某貨款6053.74元、支付原告朱某貨款的三倍賠償金18161.22元以及退還原告朱某其他損失費用1500元。

朱某購車的根本目的是車輛能夠登記注冊從而合法使用車輛,但該公司實際提供的資料無法實現朱某的購車目的。本案中經營者在銷售案涉三輪車時存在欺詐與違約行為,而法律明確規定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構成違約時,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法院在此提醒消費者在遭遇商家欺詐與違約時,法律是有力的保障,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警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弄虛作假、以假充真,要確保所售商品與宣傳公告的內容一致,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