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查看《通知》全文),進一步完善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規范教育收費管理,強化收費行為監督,促進教育持續健康發展,自2025年3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其中提到,校服費方面,僅限城鎮中小學,校服的選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具體選購流程、招標文件等由地級以上市教育、財政部門制定;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學生購買。
研學旅行、社會實踐費方面,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組織的研學旅行、社會實踐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費用,學校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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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廣東省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區分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公辦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分類管理;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公辦義務教育、民辦義務教育和公辦普通高中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民辦普通高中實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規定實行分類管理。民辦義務教育收費按《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管理,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通知》明確,加強學費、住宿費收費管理。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民辦普通高中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同一所學校學費標準一般執行三年后方可調整(降低學費標準的可縮短調整年限)。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民辦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學費不得實行分段收費政策。嚴禁以贊助費、捐款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在規范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方面,《通知》明確,嚴禁學校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費標準。嚴禁以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班委、第三方服務機構合作方等名義強制或變相強制違規收費。嚴禁向學生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在軍訓期間(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學工學農)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學習輔助材料(含教輔書、相關軟件、報刊雜志、平板電腦、課程資源、學具等),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和其他任何費用。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代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
學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學任務之外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愿和非營利性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創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適當予以減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