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汕尾市委批準,汕尾市紀委監委對陸豐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劉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劉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以權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款項撥付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劉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汕尾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汕尾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劉亮開除黨籍處分;由汕尾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汕尾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陸豐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