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海豐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一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存在安排未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值班上崗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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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豐消防救援大隊立即責令該物業公司進行限期整改,并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本次檢查發現消防違法行為的物業單位進行罰款處理。這是新規實施后,海豐消防針對該類違法行為開具的全汕尾市第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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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海豐消防救援大隊將加強向社會宣傳《規定》,并針對轄區內高層建筑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違規行為開展檢查,對屢教不改的單位及個人,將進行嚴厲處罰,確保轄區消防安全形勢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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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項消防行政處罰。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規定落實值班制度、值班人員無證或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將受到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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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七項消防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來源:海豐東門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