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陸豐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犬主賠償傷者178000元
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飼養寵物,而寵物“闖禍”傷人事件也屢有發生。近日,陸豐法院調解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2019年5月間,原告鄭某在路上行走,正逢被告許某與劉某夫婦牽著大型金毛犬向原告方向走來,鄭某看到后害怕并大叫起來,旁人見狀叫被告將狗牽好,但被告劉某夫婦仍繼續牽著狗走向鄭某,最終,原告鄭某因受驚摔倒導致左股骨頸骨折并住院治療。雙方因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數額問題爭議較大,多次協調無果,鄭某遂將劉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33萬元。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通過分析認為,此案的關鍵點在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條文不了解。為推動矛盾糾紛妥善解決,承辦法官詳細制定了庭前調解方案,并組織原被告雙方到庭調解。承辦法官耐心向被告劉某夫婦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有關案例,并向原告鄭某說明調解結案有利于化解雙方矛盾,可以避免案件進入二審及執行階段的訟累。通過反復協調疏導,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當庭同意賠償原告鄭某1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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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近年來,飼養動物致人損傷的事件屢見不鮮,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行為屬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只要發生傷人事件,對損害結果有法律上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和呼吁動物飼養人在日常生活中定要加強對動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護義務,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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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汕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