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不孤,必有鄰——孔子
2月26日晚上8點左右,海豐聯安鎮(zhèn)后寮路口處發(fā)生一起車禍:一名騎三輪車的男子被撞傷在地,而肇事者棄傷者而逃。后雖被路過群眾發(fā)現并報警求救,但傷者最終醫(yī)治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海豐交警及時發(fā)出協查通報,而死者親人也在網絡平臺發(fā)布尋求車禍目擊者的信息,而希望盡快找到肇事者,給逝者交代,還律法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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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法制社會法律層次的問題,從人性方面而言,肇事者傷人后棄傷者不顧而逃離現場的行為,或心生害怕或一時歪念,無論何種緣由,當下迷失了良知缺失了誠信卻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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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文中的肇事者逃逸,或許能逃一時,免去法律的責罰,卻要背負良心受責的責罰,而往往思想精神上的懲罰比接受法律制裁禁錮身體的責罰更讓人奔潰,這也是為什么有些逃了幾年幾十年的違法犯罪分子最終落網后,反而覺得輕松了釋然了。

從而法律層面來分析,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給受害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人首先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如果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更重要的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將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也就是說,可能機動車駕駛員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