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朋友圈及各網群在傳播一段視頻:在海豐縣海麗大道與二環南路交匯處(金鳳凰)附近的大排檔,有兩伙人發生糾紛。
事情發生后不久,海豐縣公安局云嶺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趕到現場,將參與糾紛的人控制。
經過民警對雙方調查了解到,當晚,一位市民在旁邊用手機給朋友發送手機定位,結果引起了另外一桌人的誤會,以為這位市民在用手機對他們拍照,再加上當時幾人喝了點酒,結果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并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
還好在事情發生后,經過派出所民警及時的勸解和溝通疏導,以及法律宣傳和教育,雙方當事人逐漸冷靜下來,均表示自愿到派出所進行調解處理。隨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
《民法通則》第100條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拍攝,是否構成侵權,目前爭議很大,主流觀點認為,未經他人同意,即使未進行牟利,也不能隨意對他人進行拍攝。”在拍照之后,如果擅自發到網絡上公之于眾,不但涉嫌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還可能侵害隱私權或名譽權,
如今,先進的成像設備和手機的拍攝功能,讓人們可隨時隨地拍攝清晰的照片和視頻,并自行發到微信朋友圈或者網絡、論壇。
比如你看到某個人頭飾怪異或行為異常時感覺新奇,或者某個不太雅觀,或者有些搞笑的動作,有拍攝的沖動,但往往你記錄下的東西,都是別人不太愿意展現出來的一面,這樣就違背了別人的意愿。
而在一些公共場所,對別人隨意進行拍攝,很可能會給別人帶來一些不好的影響,或許構不成法律意義上的紛爭,但至少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
因此,手機帶來的“隨手拍”并不等于“隨便拍”,汕尾傳媒網在此呼吁廣大市民朋友要文明拍攝,切勿傷害到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