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治贈? ?2022年4月7日
? ? ? ? 最近,海豐縣附城鎮榮港村委河厝溪村戶籍在外的世居村民,發出參加鄉里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強烈呼聲。村民反映,附城鎮黨政、榮港村“兩委”高度重視。鎮駐村干部及“兩委”成員牢記執政為主的宗旨,強化領導及指導職責,做了大量的協調工作。
? ? ?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款如何分配?是一個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目前,地方政府尚無出臺規范性意見,民間自行其是。不同鄉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
? ? ? ?1、強行“排外”。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參加分配。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一律不給參加分配。嫁出女,包括離異在母家生活(含子女),即使戶籍仍在本村,同樣一律不給參加分配。
? ? ? ?2、一視同仁。戶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與在籍村民同等待遇,都按戶籍人口參加分配。
? ? ? ?3、協商分成。即本村在籍世居村民按戶籍人口人均100 % 分配。戶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按戶籍人口人均50 % 至80 % 協商分配。
? ? ? ?河厝溪村曾經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是采用第一種方式。引起戶籍在外的世居村民強烈反對。最近,再次提出參加鄉里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呼聲,提出的理由如下:
? ? ? ?第一、鄉里的土地是先輩留下的祖業,作為河厝溪村世居村民的后裔子孫都有繼承權。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誰都無權剝奪。
? ? ? ?第二、村民戶籍遷出的時間都是在鄉里的土地確權之后,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沒有改變。鄉里的土地確權,一是土改頒發“土地證”,確認了土地私人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業合作化,私人土地收歸集體。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戶籍不在本村村民長輩的份額。1962年落實《六十條》,確認土地集體所有權和使用權之后。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都曾經是生產隊的勞動力,享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1982年左右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分配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仍然歸集體。故此,戶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沒有改變。征地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戶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理所當然地享有征地所產生的利益。
? ? ? ?第三、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始終是本村的世居村民。戶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反映,但無法改變村民是哪里人的屬性。戶籍不在河厝溪村的村民,始終是河厝溪人,根在河厝溪,長期來參與河厝溪村的公益事業和家園建設。政府征用的是河厝溪村的土地,作為河厝溪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應該得到征地補賠的同等分配。戶籍不是確定征地補償款分配的依據。
? ? ? ?據初步了解,河厝溪村,世居村民共58戶,其中本村戶籍46戶,戶籍在外14戶。截至今天,有25戶在籍村民簽名支持戶籍在外的同胞與在籍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加上維權人14戶,共39戶,占鄉里總戶數的2/3。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 ? ? ?筆者認為,分配不公,是社會矛盾的根源。合理分配征地補償款,均衡利益,互惠雙蠃,是鄉里增強團結,和衷共濟,共建和諧的凝合劑。戶籍在外的村民,是鄉村振興不可遺缺的重要力量,有的甚至是鄉村振興的中流砥柱。河厝溪村戶籍在外的世居村民提出的理由在情在理,于法有據,應該支持。河厝溪村村民協商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值得贊譽。
? ? ? ?有個問題應該注意,河厝溪村戶籍在外村民的呼聲能得到村民的共鳴,是該村有弘揚正氣,骨肉情深的傳統基礎;戶籍在外村民據理力爭;再加上地方黨政因勢利導,協調理順等因素,不同意見才相對容易統一,才有“2/3”村民支持的效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謂的“2/3”的界限,在房見姓見占踞制高點或村官強勢,一手遮天,造成公德缺失的鄉里,未必是“研判解決真問題”的真實反映。因此,“2/3”的界限切莫死搬硬套,要因地制宜。
? ? ? ?期待河厝溪村關于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早日出臺,分配問題圓滿解決,為建設時代新文明加磚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