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報記者 ??鄧幗梅 通訊員???張雨新
來自四川的打工仔熊某日前迎來了“心中的公正”,在接到判決書的那一刻,他激動不已,連聲對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道謝。這份判決背后的事實簡單清晰,但是在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上,著實讓當事人和法官們折騰了一番。
工傷獲判賠
熊某早在1999年到惠州某寶石廠當寶石切粒工人,2005年隨廠搬到海豐縣,2006年該公司更名為某珠寶公司,熊某自然過渡到該公司,并直接發生勞動關系,但是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熊某辦理工傷保險。
2009年,熊某感到身體不適,前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確診為一期矽肺,自此沒有再上班。他向海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汕尾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七級。據此,熊某向海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該珠寶公司承擔因職業病產生的各項工傷待遇,然仲裁未予全部支持,遂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熊某可獲經濟賠償共七項23萬余元。
對此判決,雙方均不服。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該上訴案件時,認為除對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予以增判外,其他并無不妥。
病情加重再上訴
汕尾市法院終審判決后,珠寶公司全部履行完畢,此時已是2012年底。經過這么幾年的折騰,按說熊某可以安心養病了。
可好景不長,2013年熊某病情加重為二期矽肺、四級傷殘,熊某依然“重復昨天求賠求訴的故事”,申請仲裁、找原審法院,均調解未果。無奈,再次上訴至市法院,請求對二級矽肺的后續治療費予以鑒定評估。
打工仔迎來心中的公正
此案的焦點在于,原審法院認為珠寶公司已經于2012年底賠付完畢,并與熊某解除勞動關系,熊某再次請求賠償傷殘津貼,應不予支持;汕尾市法院法官則認為熊某是由于病變而主張權利,珠寶公司應該承擔工傷賠償的待遇差額。原審法院認為熊某存在怠于治療的責任,故不能全額支持其訴求;而市法院經審理查明,熊某不存在怠于治療,恰好相反是因為珠寶公司百般推脫責任、怠于履行作為勞動用人單位方對于受工傷事故傷害的員工所應進行的賠償,而致使在前后三年的時間里熊某不能及時就醫從而病情惡化;原審法院認為熊某提出的請求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市法院法官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廣東省2011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等有關規定,精確計算出上述三項請求的賠償數額為172759.85元,沖抵為85783.85元。
汕尾市法院改判后,熊某對主審法官說:“這是我心中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