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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檢察機關成功辦理首例毒品“自洗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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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成功起訴一起販毒過程中利用親屬支付寶收款碼收取毒資的“自洗錢”案件。2021年11月29日,陸豐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汕尾首例毒品“自洗錢”入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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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涉嫌“自洗錢”線索由陸豐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販賣毒品一案中發現并引導公安機關圍繞“自洗錢”的犯罪構成偵查取證,進一步查明陳某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來源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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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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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的,應當對上游犯罪和洗錢罪實行數罪并罰,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檢察機關在辦理上游犯罪案件時,將加大審查力度,嚴懲該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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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以及掩飾其販賣毒品所得來源,使用他人金融賬號收款后再將毒贓轉移的行為,屬于“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情形,其目的系為掩飾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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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利用其親屬的支付寶收款碼收取毒資后,由其親屬將毒資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到陳某的微信賬號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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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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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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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陳碧影
編輯:楊憶奇
供稿:第二檢察部
汕尾檢察院新媒體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