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矚目的高考剛剛結束,為考生提供出行安全保障的警察蜀黍們可以在連續多日的執勤后緩解一下緊張的神經了。
即使這樣,為人民服務的警察蜀黍如此這般辛勤付出,也仍然有人不買賬。
6月5日下午,彭陽縣居民張某某在醉酒狀態下,對正在進行“愛心送考生”公益宣傳的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民警進行辱罵,并用自己的手機拍攝三段辱罵交警的視頻發布到自己微信朋友圈,該視頻被多人查看并進行轉發。
6月6日上午,彭陽縣公安局網安民警在網上巡查時發現該視頻,將錄制不良視頻的張某某抓獲并依法處以治安拘留十五日。
張某某酒后無事生非,無端拍攝辱罵交警視頻,上傳至網絡,對公安民警的正常工作、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最終受到懲罰。看似一個“圓滿”的大結局,但除了引發當地市民和網友們的一致稱快叫好外,我們也應該得到一些警醒,為什么這樣的事件會屢屢發生呢?
在網上仔細一查,類似這樣的網上辱警事件確實不少,而結果也大都是受到了公安部門依法查處。究其原因,還是部分公民法律觀念的淡薄,尤其是對自己在互聯網平臺上行為沒有足夠的法律認識,甚至不少人還自以為然地認為,互聯網是法外之地。
對不起,互聯網并不是法外之地!
先來看看公然侮辱警察,法律怎么說?
目前,對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民警的行為,我國法律有如下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加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意見稿提出,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應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對于警察等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同時,也意味著對于擾亂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甚至進行侮辱、攻擊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因此,請廣大網友理性發言,不要以為有了互聯網的“虛擬保護”,就可以對正當的執法人員進行隨意侮辱,任何惡意造謠,辱罵詆毀公安民警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此外,除了從法律層面的硬性約束以外,我們也要從思想教育上著手,向不文明行為亮劍。其實類似這樣的事件反映的正是一些網民的思想道德素養差,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足夠的認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讓每一個人有是非觀念,有法制觀念,才能夠體現公民的道德水平,才能進一步提升國民素質,從根本上改善社會治安環境。
彭陽發生的這起辱警事件并不是第一起,但相信也不會是最后一起,但我們要盡可能讓這樣的事件少發生一些,讓互聯網的輿論環境更為潔凈一些,尤其是對于數億網民來說,要做好一名合格的網民,要先做好一名合格守法的社會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