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公安局關于開展市城區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為創建市區文明交通秩序,確保城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公安局決定從今年6月中旬至9月底,在市城區開展嚴厲打擊突出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駕駛無牌證、假(套)牌、組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二、三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一經查獲,依法查扣。
二、嚴禁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三輪摩托車,違者處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嚴禁駕乘二、三輪摩托車、超標電動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違者依法處罰。
四、嚴禁工程運輸車超載行駛、裝載物遺灑飄散,違者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從嚴處罰。
五、嚴禁拖拉機進入中心城區道路行駛,違者依法從嚴處罰。
六、嚴禁占用車行道、人行通道、公共汽車站亭等禁止停車的地點停放機動車,違者給予處罰,長時間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給予強制拖移。
七、嚴查飲酒后駕車、競速行駛(飚車)、闖紅燈、逆向行駛、不按車道行駛、隨意變更車道、違法掉頭、超速、超載、超員等十類突出交通違法行為,違者依法從嚴處罰。
八、非機動車上路行駛,要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非機動車、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對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行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闖紅燈的,給予勸導,給予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內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應在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禁止無牌證車輛停放及駕乘二輪摩托車必須佩戴安全頭盔的告示,并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清查收繳工作。
十、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汕尾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