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平因與妻子胡某玉夫妻感情破裂,遂訴至城區人民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婚后所購買的房產。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胡某平與胡某玉離婚,婚后所購買的房產歸產權人胡某玉所有??鄢秤窕榍皞€人財產和受其父親贈與的個人財產以及按比例升值部分,由胡某玉支付胡某平一半的房產分析款。
胡某平與胡某玉于2013年6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胡某玉婚前有存款110000元。2013年6月8日胡某玉將該款項借給了唐某,2015年12月,胡某玉因為要購房便跟唐某要回了該筆借款。2015年11月27日、30日,胡某玉的父親老胡共給胡某玉匯了50000元用來幫助其購房。2015年12月25日,胡某玉購買了市區的一套房產,產權登記在胡某玉名下。2017年?1月,因胡某平與胡某玉感情出現裂痕,胡某平遂訴至城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離婚;對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進行分割,該房產價值人民幣450000元,原告應該獲得一半即225000元的財產分割數額。經鑒定,該套房產價值為418300元。
胡某玉當庭表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但該房產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本案最大的爭議在于該處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婚前自有存款110000元,該存款有銀行的存款記錄,可以依法認定。該存款借給唐某之后,在被告購房時唐某將借款歸還,有證人唐某出庭作證,其證言與被告的銀行卡記錄吻合,證人唐某的證言予以采信,可以認定被告的該110000元購房款屬于其個人財產;被告父親在被告購房時,給被告匯款50000元用于購房,有被告的銀行賬戶明細、被告父親的聲明佐證,原告抗辯關聯性無法認定,但對該匯款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匯款時間在被告購房時間段,且該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被告父親的贈與可視為對被告的個人贈與。涉案房產購買時為375000元,現價值經評估為418300元。該房產現由被告居住,原、被告離婚時該房產應歸被告所有,扣除被告婚前個人財產和受其父親贈與的個人財產以及按比例升值部分共計178400元,其余部分即418300-178400=239900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被告支付原告房產分析款的一半即119950元。遂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該處房產歸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胡某平房產分析款119950元。
法官說法◢◢◢
婚后所購房產
不一定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稱,房款來源不同影響婚后所購房產的權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置的房屋并不一定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使用婚前財產購買的份額屬于個人所有。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只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 ? ? 汕尾日報記者?鄧幗梅?
? ? ? ? 通訊員?謝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