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豐縣城一男子古某,被我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古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6年2月份刑滿釋放后,仍然深陷于毒品的沼澤之中,再次涉案。
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古某為了以販養吸通過手機與吸毒人員聯系進行販賣毒品活動。
10月20日,被告人古某與吸毒人員卓某手機聯系后,在海豐縣梅隴鎮向其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重1克,收取毒資300元;
10月21日、28日,被告人古某在梅隴鎮又向吸毒人員李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兩次2小袋,共重2克,共收取毒資600元。
同月31日,公安機關在梅隴鎮梅隴醫院附近將被告人古某抓獲,現場從其身上繳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小袋,重4.14克。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古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7.14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吸毒成癮,終害人害己。以販養吸相較于吸毒性質更加惡劣,吸毒者往往會為了謀利誘騙親朋好友吸毒,向他們販賣毒品,導致吸毒人員數量增加,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為充分發揮刑罰遏制、預防毒品犯罪,我院將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理力度和禁毒宣傳力度,通過發布禁毒宣傳簡報,組織禁毒宣傳進校園,開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和毒品犯罪案件庭審直播等活動,著力提高群眾識毒、拒毒和防毒意識,從而減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