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豐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通過開設微信聊天群聚眾賭博案,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劉某偉等9人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至5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從事開設微信群聊網絡賭博平臺的同案人劉某瀛(另案處理)于2017年7月間,糾集被告人劉某偉重組微信群聊網絡“金樂”賭博組織,并利用被告人劉某偉位于陸豐市甲子鎮某大道某豪庭的住宅作為微信群聊網絡賭博據點,先后糾集被告人蔡某賢、余某明及李某聰、鄭某來、連某瀕、劉某鋼(均另案處理)入股,其中被告人劉某治于同年9月間經被告人劉某偉介紹入股;招收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張某君和劉某言(未成年另案處理)以及麥某楓、李某旭(均另案處理)為內部工作人員。從同年7月25日開始,劉某瀛利用創建“金樂斗牛”微信群聊網絡平臺,由各參股股東吸收微信玩家到該微信群參與網絡賭博。被拉入的微信玩家入群“金樂”微信賭博群后,充當莊家或閑家,進行選包下注,由“金樂”賭博組織的“包手”在微信群中發紅包(3元6個),以紅包的尾數進行輸贏比對,再以“斗牛”的賭博規則進行輸贏賠付,然后由“金樂”賭博組織的“財務”按照“金樂機器人”(軟件)對每局的輸贏賠付進行結算報帳,該組織從中抽水漁利,日均上萬元。從2017年8月29日至9月28日間,參與“金樂”賭博的賭資總數為11899843元,其中莊家贏利數為6251643元,輸賠數為5647900元。從2017年7月25日至9月28日止,“金樂”賭博組織從中共抽水漁利人民幣2381930元,扣除工資、紅包福利等支出,獲利人民幣1803240元,被劉某瀛用于股東分紅。前后共分紅9次,每次每份分紅獲利上萬元,其中被告人劉某偉共分紅獲利10萬余元,余某明共分紅獲利7萬余元,蔡某賢共分紅獲利4萬余元,劉某治共分紅獲利2萬元。
期間,被告人劉某偉參與“金樂”賭博組織的管理工作;被告人蔡某賢參與財務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張某君及劉某言、麥某楓、李某旭作為內部工作人員,負責微信賭博群的“財務結算”或“包手”工作,每天分三班次在被告人劉某偉住宅上班,每班搭配一個“財務結算”及一個“包手”,每班次每人獲取人民幣300元的工資。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蔡某贊、劉某言、張某君已分別領取了上萬元或數千元不等的高額報酬,其中被告人張某君上班七次共獲利2100元。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陸豐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劉某偉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蔡某賢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判處劉某治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被告人羅某鎮、李某楓、劉某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被告人蔡某贊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建立賭博網絡或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均構成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開設賭場罪。隨著網絡的推廣應用,越來越多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支付寶等社交工具開展線上賭博。法院對該依法作出判決,對各種組織新型賭博的人起到教育警示。通過新形式組織賭場,也是犯罪行為,也不能逃脫法律制裁。無論是通過傳統的線下方式組織賭場,還是現今利用線上網絡開設虛擬賭博,皆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廣大市民應以此為鑒,自覺抵制違法犯罪活動,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汕尾日報記者?黃秋斯
? ? ? ? ?通訊員?陳若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