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停車,文明出行
整治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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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整治機動車違停、“僵尸車”長期霸占公共停車位等群眾反映強烈的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區道路交通秩序和凈化出行環境。3月11日下午,汕尾交警組織精銳警力開展為期3個月的機動車違停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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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中,執勤民警對市區文明路、二馬路等路段機動車不按規定位置停放、隨意占用道路以及在街道、市場附近未劃分停車位區域、門前路面隨意停放機動車造成道路擁堵的違法行為進行了重點整治。對違規占道、亂停亂放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勸導;對沿街人行道隨意停放機動車的商戶、車主逐一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違停車輛;對占用機動車道及駕駛人不在場的違停車輛依法進行拍照取證,電話通知駛離;對拒不駛離或無法通知到車主的車輛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對嚴重妨礙到道路通行秩序的違停車輛依法進行強制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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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動,共查處違停車輛104輛次,警告勸離車輛99輛次,拖離嚴重堵塞交通的違停車輛4輛次。下一步,交警部門將繼續加大市區路面特別是23段嚴管路的巡查管控力度,堅持做到長效管理,確保整治成效,為廣大市民出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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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門呼吁廣大市民群眾要文明守法,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不亂停亂放車輛、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主動向違停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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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十三款對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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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汕尾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