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豐縣公安機關
關于安全文明祭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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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清明期間全縣人民群眾祭掃活動安全和諧有序,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海豐縣人民政府禁火令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倡導安全文明祭掃,確保全縣社會治安秩序持續穩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祭掃活動中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矛盾;對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挑起事端,打架斗毆的,一律以黑惡勢力論處。
二、嚴禁因為墳墓、地界等爭議而聚眾鬧事,對存在糾紛的墳墓、地界要維持現狀,以備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嚴禁祭掃過程中毀壞墳墓周邊的水利、通訊、交通設施、他人祖墳、林木和農作物。
四、嚴禁在祭掃活動中引發山火,引發山火的,一律拘留,對過火面積2公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違反的從嚴處理。
1、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林區;
2、祭祀活動時點燭、燃香、燒紙;
3、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
4、吸煙及點火照明、野炊;
5、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六、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嚴禁駕駛無牌無證車輛和人貨混載等違法行為。
七、對拒不聽從政府工作人員指揮勸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海豐縣公安局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