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做好紅海西路市政綜合改造工程被征收人拆遷安置房分配工作,根據《汕尾市區紅海西路市政綜合改造建設首期工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汕尾市區紅海西路綜合改造建設首期工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房屋產權調換)》(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有關規定,汕尾市城區紅海西路征地拆遷安置建設工程指揮部于2023年2月8日,在香洲街道召開《汕尾市區紅海西路市政綜合改造工程安置小區安置房分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會,向相關鎮(街道)、村(社區)和群眾代表征求意見,并于2023年2月10至3月11日,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的意見及建議,對《汕尾市區紅海西路市政綜合改造工程安置小區安置房分配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予以公布實施。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汕尾市區紅海西路綜合改造建設項目征收部門(汕尾市城區紅海西路征地拆遷安置建設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被征收人應分配的安置房。
二、安置房源及分配情況
安置房源位于汕尾市區金鵬路北側、康平路西側的安置小區;地類(用途):拆遷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安置房辦理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不動產權證。建設和分配的房屋類型、戶型包括:
(一)電梯套房,合計建設566套,分配480套,其中:
A-1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30.08㎡,共42套,分配 32 套;
A-2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28.40㎡,共30套,分配 19 套;
A-3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23.51㎡,共90套,分配 30套;
A-4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22.59㎡,共90套,分配 90?套;
A-5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20.71㎡,共15套,分配 14 套;
A-6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02.52㎡,共15套,分配 12 套;
A-7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00.28㎡,共180套,分配 180 套;
A-8戶型,每套建筑面積98.04㎡,共30套,分配 29 套;
A-9戶型,每套建筑面積90.83㎡,共44套,分配 44 套;
A-10戶型,每套建筑面積89.65㎡,共30套,分配 30 套。
(二)單門獨戶聯排式住宅,合計建設145套,分配141套,其中:
B-1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91.75㎡,共12套,分配 10?套;
B-2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50.49㎡,共51套,分配 49 套;
B-3戶型,每套建筑面積100.58㎡,共82套,分配 82 套。
具體戶型、房號及建筑面積詳見附件一《安置小區平面圖、戶型圖》。
(三)上述安置房共711套,在滿足被征收人分配之后,剩余的安置房移交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按規定另行統籌處理。
三、安置房分配原則
(一)遵循《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和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原則。
(二)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中規定安置房有4種類型,分別為:(1)二至四層單門獨戶聯排式住宅;(2)十一層以上一梯四戶電梯套房;(3)一梯二戶六層套房;(4)一梯四戶六層小戶型套房。為改善安置戶居住環境和條件,滿足住戶出行(上下樓梯)便利,安置房建設時對容積率進行調整優化,實際建成的安置房有二種類型,分別為:(1)二層、三層單門獨戶聯排式住宅;(2)高層兩梯四戶電梯套房。鑒于安置房類型發生改變,凡《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確定的安置房類型為一梯二戶六層套房及一梯四戶六層小戶型套房,現統一改為安置高層兩梯四戶電梯套房。
(三)具體分配方案。
1.依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原則上按應獲得安置的房屋面積在安置房同一類型中面積最接近的戶型,依次類推進行安置(同一戶型按其應獲得的安置房面積由小至大的順序進行分配,在同一戶型內其安置房套數不能滿足分配的,列入面積更大最接近的上一戶型進行分配)。
2.《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應獲得安置面積與實際建設的最大面積戶型的房屋面積差超20%的,扣除實際安置戶型面積后,其面積差按同一類型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進行分配。
3.《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應獲得安置面積超過實際建設的最大面積戶型的房屋面積差未達到20%的,先分配一套最少面積戶型占用89.65㎡,存余面積按同一類型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進行分配。
4.《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有約定安置類型、套數、面積的,按協議約定的類型、套數分配,面積按約定范圍就高不就低進行分配。
5.《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及不同類型的,按其應獲得安置總面積與不同類型面積的比例,計算每套占用的面積,再按同一類型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進行分配。
6.《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兩套(含兩套)以上,但沒有約定安置戶型及面積的,按其應獲得安置面積以每套面積平均值按上述第1項規定進行分配。
7.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如具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書的,可以優先選擇應獲分配相應戶型的安置房(即作為提前批選房)。
8.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如具有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其安置房的分配可作為特殊個案處理。
9.涉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或應調整的,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進行分配。
10.應獲得與實際分配的安置房面積差價按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設造價成本折算價(單門獨戶聯排式住宅1300元/㎡;電梯套房1500元/㎡)以多還少補形式進行貨幣補償。
(四)征收部門根據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及上述分配原則進行統計,應獲得產權調換的房屋類型及戶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下同)的套數如下:
1.電梯套房,合計566套;
2.單門獨戶聯排式住宅,合計145套。
各被征收人可分配的安置房類型及戶型(建筑面積)名單見附件二《被征收人可分配的安置房類型及戶型名單》。
四、安置房分配方式
(一)以各批次分配安置房房源為基礎,按照不同類型、戶型(建筑面積)劃分不同房源庫,被征收人分批次按照《安置戶可分配安置房類型及戶型名單》在各自房源庫采用電腦搖號系統一次性進行搖號的抽簽方式(即一鍵分房,以下簡稱抽簽),確定安置房房號。抽簽現場只允許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本人進場參加抽簽。
(二)搖號抽簽全過程由公證員公證。搖號使用的電腦設備及搖號軟件,經公證處工作人員核驗。
(三)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未到現場或未按規定參加抽簽的,其應分配的安置房以抽簽結果為依據,確定其分配的安置房房號。
(四)安置房房號抽簽結果在現場進行公布。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在2023年4月22日、23日(09∶00-12∶00;15∶00-18∶00)到紅海西路安置小區簽訂《分房結果確認書》,逾期視為已簽訂《分房結果確認書》。
(五)類型、戶型、面積相同的安置房,在抽簽簽定《分房結果確認書》后5日內,被征收人雙方自愿的可以對抽得的安置房房號進行調換,經征收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變更手續。
(六)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簽定《分房結果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經征收部門統籌安排對分配的安置房進行現場勘查。
(七)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簽訂《分房結果確認書》(包括視為簽訂的情形,下同)之日視為《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征收部門送達安置房屋通知書之日,征收部門不再發出安置房屋通知書。簽訂《分房結果確認書》之日起6個月內,被征收人交清應獲得房屋建筑面積與實際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積差額的房屋建設造價成本折算的價款。逾期付款的,根據《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第十三條的約定,按應付款數額以每日萬分之八計算違約金;超過3個月的,征收部門有權將該安置房另行處置,對該被征收人不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同時改為按被征收人應獲得的安置房面積的建設造價成本折算價進行貨幣補償。
(八)被征收人在支付安置房面積差價的同時按規定辦理房屋維修資金的相關手續,并交清房屋維修資金,維修資金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按每套房建筑面積計算:電梯套房50元/㎡;單門獨戶聯排式40元/㎡。
(九)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應于2023年6月1日至6月10日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簽訂房屋裝修及前期物業服務等相關合同,并進行現場交房,簽定《交房確認書》。2023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物業管理費。
五、安置房分配前抽簽人資格登記確認工作
(一)安置房抽簽前抽簽人資格登記確認時間:2023年4月8日、9日(09∶00-12∶00;15∶00-18∶00)。登記地址:紅海西路安置小區。
(二)參加安置房抽簽人資格必須是《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因個人原因無法到達現場參與抽簽的,可委托他人參與抽簽,被征收人和受委托人雙方須持身份證及有關資料到上述登記確認地址確認其抽簽人資格身份、填寫委托書,或辦理公證(或經社區見證)委托手續;同一安置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證及資料到上述登記確認地址確認其中一人參與抽簽并辦理抽簽人委托手續。
如被征收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抽簽人資格登記確認的,按本實施方案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三)完成抽簽人資格登記所需提供資料:
1.由唯一被征收人本人參加抽簽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查驗后歸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原件查驗后歸還)。
2.由唯一被征收人委托他人抽簽的,應提供:被征收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原件查驗后歸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原件查驗后歸還),在現場填寫委托書;如被征收人無法到現場,須提交經公證或經社區見證的委托書原件。
3.被征收人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安置戶,應提供:被征收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原件查驗后歸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原件查驗后歸還),在現場填寫委托書;被征收人無法到達登記現場的,須提交經公證或經社區見證的委托書原件。
4.被征收人去世的,須提供公證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的繼承人參與抽簽;有多名繼承人的,確認其中一名繼承人(或繼承人共同委托一名代表)參與抽簽并辦理抽簽人委托手續。同時提供抽簽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查驗后歸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原件查驗后歸還)。無法提供公證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的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提供被征收人死亡證明,并由繼承人共同出具確定一名代表人參加抽簽分房活動的聲明,所在社區居委會對該聲明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證明。分配安置房以被征收人身份信息參與抽簽,待以后提供公證書或法院生效判決書指定的繼承人,才辦理后續的分房手續并交付房屋。
(四)被征收人(或受委托人)進行抽簽人資格登記時,同時簽領《安置房分配抽簽通知書》。
六、安置房抽簽時間及地點
抽簽時間、地點如有改變,提前5個工作日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七、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安置房分配資格,按《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有關規定,改為貨幣補償方式。
1.分配程序已經完成,但拒絕接受分房結果的;
2.被征收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安置房分配的;
3.其他不宜分配安置房的情形。
(二)擾亂現場工作程序,妨礙安置房分配工作正常進行,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分配安置房所有抽簽由公證員現場監督和公證,并接受經現場推薦確定的由政府機關、社區工作人員和被征收人群眾代表組成的監督小組的監督。
(四)安置小區的前期物業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相關程序及方式選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五)安置小區物業服務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依據規劃設計和有關規定由征收部門確定。
(六)安置小區的地下停車庫車位的所有權為建設單位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七)安置小區的地下停車庫車位和其他公共配套設施的配備、使用及運營管理,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執行。
(八)被征收人分配安置房后,依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稅費后,辦理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不動產權證。
(九)紅海西路市政綜合改造工程安置小區更名為“紅海花園”。
八、本安置房分配實施方案解釋權歸汕尾市城區紅海西路征地拆遷安置建設工程指揮部。
附件:(點擊閱讀原文)
?1:安置小區平面圖、戶型圖
2:被征收人可分配的安置房類型及戶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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