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海豐多家市場、商場未辦安檢被處罰
為深入推進重大
風險隱患專項整治工作
確保轄區內消防安全穩定


近日,海豐縣消防救援大隊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附城鎮某家私賣場、海城鎮某水果市場、海城鎮某服裝城存在公共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當即指出了該單位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給予3家單位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3家單位負責人當場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馬上停業補辦手續,今后一定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確保身邊無火患。海豐縣消防救援大隊在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指派專人上門服務,指導單位整改和消除火災隱患,按程序申報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第四款?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