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告
汕市區府通〔2023〕7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及《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2〕434號)的文件精神,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有效遏制耕地“非農化”、耕地“非糧化”現象,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安全,經區政府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和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耕地保護意識和糧食安全觀念,嚴格實行國家關于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一)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明確的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范圍,現狀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也可以結合國家和地方種糧補貼有關政策引導向種植糧食作物調整。(二)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一不得、四嚴禁”,永久基本農田不得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三)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城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由城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整治,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要嚴格落實一般耕地“六不得一嚴控”: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三是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四是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五是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六是確需在耕地上建設農田防護林的,應當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七是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三、嚴格控制和規范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年度“進出平衡”。對確需使用一般耕地種植苗圃、樹木、果園、草皮、挖塘養魚、發展養殖業以及其他種養殖農業設施的,必須有同等數量、同等質量的林地、草地、園地復墾成的耕地。經驗收合格,方可進行占用一般耕地且按照設施農用地備案的相關規定申請備案,確保全區耕地數量不減少,耕地質量不降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城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以罰款的,罰款標準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黨員干部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一律追究黨政紀責任。凡在我區轄區范圍內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以及其他破壞耕地行為、違反“一不得、四嚴禁”“六不得一嚴控”規定的,當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并恢復耕種。逾期不整改的,我區有關部門將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動態巡查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整治,對違反耕地保護有關規定進行非農建設、綠化造林及其他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各鎮(街道)將依法打擊、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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