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鄒海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背組織原則,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取勞動人事方面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經營管理不善,致使市供水總公司虧損嚴重;獨斷專行,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鄒海群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汕尾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汕尾市委批準,決定給予鄒海群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汕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