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清明將至,汕尾市城區有人因祭祀引發山火被拘留!
清明將至
掃墓祭祖高峰來臨
但近期干燥少雨
正是火災的高發期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
損失難以估量
但仍有人心存僥幸
違規用火
引發火災
近日,汕尾城區公安
查處1起野外違規用火案件,
抓獲違法人員1名。
3月19日下午,我局接到汕尾市城區應急管理局預警信息,捷勝鎮得道庵后山頭附近發生山火。接報后,我局捷勝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聯合森林警察大隊警力、捷勝鎮政府工作人員、應急消防人員前往開展處置工作。經各方全力撲救,當日16時許明火被撲滅,現場無人員傷亡,當場查獲1名野外違規用火違法人員王某(女,56歲,汕尾市城區捷勝人)。經調查,王某對其非法攜帶香燭、紙錢上山祭祖引發山火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違法人員王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當前正處森林火災高發期,野外農事、進山踏青、掃墓祭祀等活動開始頻繁,火災隱患增多。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森林防火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野外違規用火。汕尾城區公安將持續加大巡邏管控力度,依法嚴厲打擊防火(失火)違法犯罪,切實消除森林火情風險隱患;對違反森林防火有關規定,引發森林火情的,將依法嚴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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