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銷售、運輸、存儲煙花爆竹
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偏偏有人以身試法
打起了煙花爆竹的“歪心思”

近日
汕尾城區公安
查處一起非法售賣煙花爆竹案件
抓獲違法人員1名
案情回顧
4月14日晚,馬宮派出所民警巡邏至保利金町灣附近時發現存在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并在現場查獲煙花爆竹等物品一批。隨即,民警將售賣人員陳某超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查,違法人員陳某超(男,28歲,汕尾市陸豐人)在未獲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銷售煙花爆竹,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目前,違法人員陳某超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
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
安全意識、法律意識
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管控相關規定
莫因貪小利而釀成大禍
下一步,汕尾城區公安將不斷加大對
非法銷售、存儲煙花爆竹
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確保轄區持續安全穩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