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使用父親的賬號掃碼開鎖騎共享電動車,不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誰該承擔這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共享電動車的所有公司和保險公司需不需要擔責?
5月6日,河南洛陽澗西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未成年人騎共享電動車釀事故,致他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2021年10月4日,12歲的小蕭使用父親蕭先生的賬號,掃碼開鎖騎共享電動車。在騎行過程中,小蕭逆向行駛,與駕駛兩輪電動車且未戴頭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夏女士受傷。
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夏女士駕駛的車輛為兩輪輕便摩托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蕭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夏女士負該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夏女士因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被鑒定屬于一級精神傷殘,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受害人提起訴訟,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相關企業擔責。
因事故發生時小蕭未成年,共享電動車在使用時有保險服務,夏女士故以小蕭的父母、共享電動車所有公司、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澗西區人民法院。
共享電動車的所有公司辯稱,小蕭和夏女士的違規騎行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小蕭明知自己未滿16周歲不能騎行電動車,仍罔顧電動車上明顯的標識,擅自騎行案涉車輛,主觀過錯明顯。蕭先生作為監護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賬號掃碼開鎖騎行,存在明顯過錯。因此,小蕭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結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則表示,共享電動車雖然購買有保險,但其只承擔年齡在16周歲至70周歲的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事故發生時,小蕭騎行的單車并非其本人注冊賬戶開鎖,亦因未滿16周歲,其不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無任何投保記錄和保險單,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騎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父母被判賠110余萬元。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蕭在騎行過程中與騎車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夏女士受傷等損害后果,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實際情況,依法認定小蕭承擔本次事故60%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駕駛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小蕭駕駛電動車時未滿16周歲,違反了上述規定。共享電動車上有顯眼標識,禁止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騎行,且平臺注冊條件中也有設置未滿16周歲不符合注冊條件,不允許注冊成功,故共享電動車所有公司和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小蕭的父母賠償夏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0余萬元。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廣東交警在此提醒,駕駛電動自行車須年滿16周歲,駕駛時需佩戴頭盔、遵守信號燈、按道騎行!請廣大家長們吸取此事故教訓,做好孩子的監管教育和安全意識培養,杜絕違法、危險的出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