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貝,我想貸款買輛車。但我征信不好,要不以你的名義來買?
你放心,汽車的首付、尾款都由我來承擔,只是車主的名字需要用你的而已!
那行,照你說的辦。不過我們還是簽下《借名買車協議》,避免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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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陳某原是男女朋友關系。2023年9月,陳某與李某協商借名買車事項,李某同意借用個人名義幫助陳某買車,兩人簽署了《借名買車協議》,約定陳某占有車輛、實際支配車輛并掌握車輛相關憑證,同時負擔每期3282.23元(共60期)貸款還款義務。2024年初,李某和陳某鬧矛盾,并提出分手。陳某賭氣不愿再履行車款支付義務。“你該還車貸了,銀行短信都催到我這來了。”李某催促著陳某履行還款義務。“我不想還了,反正不還款弄壞的是你的征信,讓你背負不良債務記錄,又不會影響到我……”陳某耍賴道。承辦法官金瀚經認真了解案情,及時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充分聽取雙方訴求,認為雙方存在可調解的空間,決定組織雙方到庭進行調解。
民事行為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你們雙方協議‘借名買車’,這種行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你們簽訂的《借名買車協議》是無效的,而‘人車分離’造成彼此在征信及生活上的困擾,應各退一步,盡量消弭爭議回歸平靜生活……
承辦法官金瀚耐心地向當事人講明法理、分析利弊,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陳某將案涉車輛按車輛現狀及相關證件交接給李某,李某驗收合格后一次性向陳某支付5000元。在承辦法官金瀚的主持下,李某和陳某在法院門口完成了“交車儀式”。至此,雙方“借名買車”糾紛畫上了句點。潮安法院始終秉持“如我在訴”司法理念,用心用情辦好每一件民生“小案”,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賦能群眾合法權益保護“最優解”,今年來共調解各類案件928件,實現案結事了、事心雙解。
“借名買車”是指借名人A提供A的身份及信用信息簽訂合同購買車輛,實際購車人是不具有購車資格的B。因合同簽訂的內容不能反映真實購車人B的真實信用狀況及身份信息,擾亂了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及經濟秩序,因此不被法律認可。對于實際購車人而言,由于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車輛存在被他人抵押、賣出等風險。若借名人有債務,車輛也可能會被作為其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對于借名人而言,若車輛出現違章或發生交通事故,借名人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風險。若車輛為貸款購買,實際購車人不能按時還貸時,則需背負自行償還貸款亦或是損害個人征信的風險。